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情侣在婚前1天因吵架导致男方悔婚并追讨37万一事,涉及到了具体的法律问题和情感纠葛。以下是对此事件的详细分析:
男方许克与女方顾佳相恋并同居三年,原定于某年1月30日举行婚礼。然而,在婚礼前一天,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,导致婚宴临时取消。此后,许克及其母亲夏英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,要求顾佳返还彩礼、见面礼、婚纱照费用、酒店定金等共计37万元。
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,并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情况、双方过错及顾佳为许克名下房屋添置的物品数量、价值及折旧情况,结合当地习俗,酌情确定顾佳返还彩礼3万元。
法院的具体判决理由如下:
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明确规定,彩礼作为传统婚俗的组成部分,其本质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,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。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需要综合考量双方是否登记结婚、共同生活时间长短、彩礼实际用途及对家庭的影响。在此案件中,法院正是依据这些法律规定和考量因素作出了判决。
此事件不仅是一起法律纠纷,更折射出婚恋观念与财产权益的复杂博弈。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,物质往来需符合公序良俗。当事人在处理此类纠纷时,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,理性选择解纷方式,尽可能减少对双方情感与生活的负面影响。
综上所述,情侣在婚前因吵架导致男方悔婚并追讨37万的案件中,法院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情况、双方过错及彩礼实际用途等因素,酌情判决女方返还彩礼3万元。这一判决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,也提醒人们在婚恋关系中应理性对待财产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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